庞大的帝国-清朝行政区划总说
有清一代,疆域辽阔、版图极广、民族众多。
特别是清前期和清中期,清军武力鼎盛,四征不庭,威棱绝域。
以“火绳枪+加农炮+满洲弓+蒙古马”的精悍大军踏遍东亚大地,余威震于中亚。
是时,阿富汗、哈萨克、朝鲜、尼泊尔、琉球、安集延等诸国在在臣服。
蒙古、青藏、新疆、川西、云贵等自古以来名虽臣服、实则自行其是的一个个独立王国也全部纳入帝国的实控之中。
清之版图奠定了我国近现代的版图,这是史学界和历代官方的共识。
那么,清代的行政区划究竟如何构成,今日我们依据史料,略加说明。

清
一、总说
清代,在行政区划上遵循“因时顺地、变通斟酌、因俗而治”的方法。
在传统的汉族聚居地沿用明朝旧制,实行“省—府—县”三级制。
在东北地区,为八旗制、汉民“省—府—县”三级制、渔猎部落(索伦、赫哲等)的“姓长制”。
在广大的藩部地区(蒙藏疆)则因俗而治,并根据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加以重大改革:
1、蒙古实行“旗盟制”、“札萨克制”;
2、西藏实行“驻藏大臣”与“宗谿制”;
3、新疆回部实行伯克制。
全国划分为:内地十八省、五个驻防将军辖区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,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和内蒙古等旗、盟。
清末,在列强蚕食鲸吞的形势下,边疆各地依靠旧有的行政体制已无法维持有效的统治。
于是,自光绪年间起,新疆、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相继建省,实行与内地相同的行政体制。
而蒙古、西藏也有建省之议,但在清朝灭亡之前未能实行。
截止光绪三十四年(1908年),清朝分为二十二省,以及西藏、外蒙古、内蒙古、青海等边疆地方。

近代被沙俄强占去近200万平方公里。相当于6个德国。
二、汉地行省
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。
顺治二年(1645年)改北直隶为直隶省,改南直隶为江南省。
康熙三年(1664年),分湖广为湖北、湖南二省。
康熙六年(1667年),江南省分为江苏、安徽二省。
康熙七年,设立甘肃省,自此形成所谓的“内地十八省”格局。如下:
直隶省
江苏省
安徽省
山西省
山东省
河南省
陕西省
甘肃省
浙江省
江西省
湖北省
湖南省
四川省
福建省
广东省
广西省
云南省
贵州省
台湾省(1887)。
各省以总督、巡抚为长贰,掌管一省军政大权及吏治考察,号“封疆大吏”。
计有总督八员,除直隶、四川两督辖一省,两江总督辖三省外,余均辖两省。
山西、山东、河南三省不设总督。
巡抚十五员,直隶、四川、甘肃三省以总督兼巡抚事。
各省军队虽为督抚节制,但八旗驻防军不在其列,由各省驻防将军统领,直接向皇帝负责。
三、东三省
东北为清朝“龙兴之地”。
康熙至乾隆年间,逐渐形成三个相当于行省的将军辖区:盛京、吉林和黑龙江。
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,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。如下:
1、盛京,由盛京将军统辖
奉天府 ,盛京副都统
锦州府,锦州副都统
熊岳副都统
金州副都统
兴京副都统
2、吉林,由吉林将军统辖
宁古塔副都统
伯都讷副都统
三姓副都统
吉林副都统
阿勒楚喀副都统
拉林副都统
珲春副都统
3、黑龙江,由黑龙江将军统辖
黑龙江副都统
墨尔根副都统
齐齐哈尔副都统
布特哈副都统
呼兰副都统
呼伦贝尔副都统
通肯副都统
光绪三十三年(1907年),废除盛京、吉林、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,改设奉天省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。
宣统三年(1911年),奉天省领八府、八厅、六州、三十三县;吉林省领十一府、一州、五厅、十八县;黑龙江省领七府、六厅、一州、七县。
四、蒙古
明清之际,蒙古分为众多部落,部落首领为“部长”或“汗”。

明代,蒙古各部占据着辽阔的蒙古高原和西域、青藏。
皇太极时,清军击败北元后裔察哈尔林丹汗,遂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,将蒙古各部落编为旗,日后成为蒙古的基本行政单位。
其长官为札萨克或总管。旗下设“佐”,相当于乡。
这就是著名的“札萨克盟旗制”。
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。
在地域上,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、内蒙古、西套蒙古、外蒙古(包括土谢图汗部、赛音诺颜部、车臣汗部、札萨克图汗部)、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。
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。
内属蒙古包括八旗察哈尔、归化城土默特、唐努乌梁海、阿尔泰乌梁海等部,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(一般为总管)治理,与内地的州、县无异。
在外藩蒙古,以若干旗合为一盟,清廷直接任命正、副盟长各一名,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。
另外,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。
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,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。乾隆以后定为二十四部,共四十九旗,设六盟。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,还保留一定的兵权。
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,包括漠北的喀尔喀四部、西套蒙古二旗、青海蒙古各部、科布多各札萨克旗、新疆旧土尔扈特部及中路和硕特部。
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,隶属于当地的将军、都统、驻扎大臣(西套蒙古二旗除外)。
其中,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今日的外蒙古。
五、新疆
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,统属于伊犁将军。
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。
维吾尔、布鲁特、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。
塔尔巴哈台(今塔城)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。
南部回疆设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(一般为喀什噶尔参赞大臣),统辖喀什噶尔、叶尔羌、和阗、阿克苏、乌什、库车、喀喇沙尔等城。
光绪十年(1884年),新疆建省,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、厅、州、县体制。
六、青海
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宁、海东、黄南以及部分青海省边缘地区。
统辖青海地方的官员为西宁办事大臣,常驻西宁(当时属甘肃省)。
青海大致以黄河为界,分为青海蒙古和玉树等四十族土司。
黄河以北主要为蒙古人,有和硕特、辉特、绰罗斯(准噶尔)、土尔扈特、喀尔喀五大部落。
雍正三年(1725年),编青海蒙古为二十七旗,后增至二十九旗,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。
黄河以南主要为藏人,设有四十个土司,其中以玉树土司最大,故称玉树等四十族土司。
七、西藏
西藏古来分为卫、康、藏、阿里四部,以及霍尔三十九族地区。
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为驻藏大臣。
1793年,福康安率军翻越喜马拉雅山,击败廓尔喀,遂代表中央颁布《钦定二十九条章程》。
其中明确规定: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平等,重大事宜必须报驻藏大臣,并由其禀报中央,由中央政府做出决定。
此外,达赖、班禅及以下呼图克图十八人、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转世,称为“呼毕勒罕”,即奔巴金瓶掣签,均由驻藏大臣监督。
驻藏大臣驻拉萨,会同达赖喇嘛、班禅额尔德尼办理藏内政务,其政令由噶厦(西藏官府)执行。
噶厦设三品官噶伦四人。
清末,为防止英国殖民者对西藏的渗透,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等决定在川边藏区进行改土归流、建置州县等,以继续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管理。
宣统二年(1910年)川军入藏后,还曾计划将改土归流扩大到整个藏区并巩固对藏南地区的控制,但因次年(1911年)武昌起义的爆发而作罢。
八、西南土司
西南土司自先秦时已经存在,上千年来都是事实上的“独立王国”。
明朝万历三大征之一就是平定播州杨应龙之乱——然而,播州杨应龙不过是贵州四大土司之一而已。
其他大大小小的土司不计其数。
清代,自雍正朝开始,直至清末,中央政府全力推行“改土归流”。
清军历经上百年的浴血奋战,先后消灭上百多个西南土司,为疆域的奠定立下血汗功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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